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其处理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12-10-12  浏览次数:2799

      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教学管理,提高教职工的责任心,杜绝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,使教学工作顺利进行,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教学事故是指教师、教辅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,对正常教学秩序、质量、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,或造成损失的事件。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、程度分为:一般教学事故、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。

二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,属一般教学事故:

1、无故误课、误考(上课、监考迟到、早退或中途离岗)30分钟以内,并未造成严重后果。

2、未经批准擅自调课、加课、减课或请人代课(代监考)在2学时以内。

3、备课不充分,讲课出现明显错误且未能及时改正。

4、试卷命题出错或校对不仔细,影响学生正常考试。

5、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违反上课、监考等纪律,造成不良影响。

6、不认真布置、批改作业(实验报告),引起学生不满。

7、擅自改变授课计划、教学内容。

三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,属严重教学事故:

1、无故误课、误考30分钟以上(包括30分钟)被认定为旷课(考)。

2、未经批准擅自调课、加课、减课或请人代课(代监),一学期累计超过2学时。

3、试卷命题严重错误,造成考试无法进行。

4、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而不见、故意包庇或发现作弊不上报。

5、考试前失密试卷内容。

6、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。

7、事先准备不充分,使学生无法进行实验、实训等实践性操作。

8、一学期累计超过50%的周数不布置、不批改作业。

9、不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,擅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教材,经教育仍不改正。

10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安排,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。

11、擅离职守或因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教学场所、财产或学生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为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。

12、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。

四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,属重大教学事故:

1、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论、散布民族分裂、宗教迷信、腐朽思想或淫秽内容,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等。

2、一学期旷课、旷考累计超过4学时。

3、考试前故意泄露试题,造成恶劣影响。

4、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,致使无人上课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。

5、擅离职守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场所、财产或学生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人民币,或造成人员死亡事故。

6、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。

五、发生上述三类以外未列出的教学事故,均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由学院另行规定处理办法。

六、教学事故发生后,主要或直接责任者,应向所在系(部)、处、室提出书面报告和检查。

七、系(部)、处、室负责填写《教学事故登记表》,并与书面报告(检查)一起保存备查,同时报教务处备案。

八、所有教学事故必须向全院通报,受行政处分的,要将《教学事故登记表》和处理意见存入个人档案。

九、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,以批评教育为主,帮助其提高认识,改正错误。

十、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,在批评教育的同时,年内不能评优、不能晋升职称,扣除学期能绩奖的50%,并扣除当月课时(岗位)津贴。

十一、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,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,年内不能评优,两年内不能晋升职称,扣除学期能绩奖,并扣除当月课时(岗位)津贴。

十二、对于坚持错误、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,直至调离现任岗位。